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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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靖峰倉儲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謝進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一、請提出聲請人合夥之登記資料,並更正聲請狀聲請人為「靖峰倉儲企業行」,並列出「法定代理人謝進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