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6101號聲請人聯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聲請狀為亞「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票上為亞「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製作正確附表到院。(應含系爭本票之正確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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