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63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王于廷 債務人 謝式健 債務人 周美珠
一、債務人謝式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美珠應就上開金額於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零柒元範圍內與債務人謝式健對債權人負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