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洪純榮 訴訟代理人 洪當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108年4月25日民事補正狀所附之附件三地籍圖謄本可知,原告請求移轉公告後調整版之699、面積143.20平方公尺土地,於地籍圖謄本並無地號,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陳報本件請求移轉所有權之客觀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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