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6號債權人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耀偵 債務人 張素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查本件債務人係與其他人 張正和張昌羲張茂程張美雪張金火張淑娟 公同共有建物,各繼承人應僅就其應繼分部分負給負責任,請依債務人張素霞之應繼分比例重新計算本件債務人張素霞個人應給付之追加費用)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