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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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賜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賜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林賜川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故意犯罪,且各犯行罪質相仿,均為侵害財產法益,各罪之犯行最長間隔時間約1年3個月、受刑人目前60歲,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賜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2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56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84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2日

112年1月1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02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5號

附表:受刑人林賜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罪

攜帶凶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3日

110年8月27日至110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65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9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92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1月1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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