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翊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洪翊銘之母親( 焦鳳玲 )之同意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
㈡請提出債務人「洪翊銘」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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