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鄧佩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正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 鄧永昌 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所有權人 賴威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