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瑞恭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54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李瑞恭、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湯**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