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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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歐陽俊明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三義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