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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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羽陳冠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二、被告林冠羽即陳冠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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