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8號聲請人 劉玉蘭 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