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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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且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更難稱公允而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聲請人復曾失聯數月因而延遲提出更生方案,就其還款誠意已非無可議,此業經承辦之司法事務官敘明在卷,堪認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爰斟酌其負債狀況,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錦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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