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31號原告 林畇緁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被告 林盛如 即如隆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2月間,以需資金週轉為由,向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融資貸款,並邀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經中國信託銀行准予核貸新臺幣270萬元在案。嗣被告貸得款項後,無力償還貸款,屢經中國信託銀行催繳付款,原告乃於104年6月以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2樓之房地為擔保,向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業銀行)貸款524萬元,經台中商業銀行於104年6月25日撥款後,於同日轉匯2,708,743元至被告於中國信託銀行開設之貸款扣款帳戶,以清償被告積欠中國信託銀行之貸款債務。本件原告以連帶保證人之地位清償被告之債務,自得於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惟本件若無得認定原告是基於保證人之地位清償,則被告因原告清償而受有債務消滅之利益,亦因屬不當得利,而需返還原告利益為是,為此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270萬元後,隨即於撥款當日匯款170萬元借給原告,故應扣除該170萬元,被告只須給付原告1,008,743元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3年1月間,擔任如隆企業社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中國信託銀行於同年1月10日撥款270萬元至如隆企業社之帳戶中,業有如隆企業社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附卷可稽,而原告主張其擔任被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後,已代被告向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清償2,708,74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銀行存摺影本、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各一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既承認原告有代為清償債務之事實,對金額亦不爭執,則原告既為保證人,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依前揭法律之規定,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後,向主債務人求償代為清償之2,708,743元,顯屬有據。
(二)至被告雖辯稱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270萬元後,隨即於撥款當日匯款170萬元借給原告,故應扣除該170萬元云云。
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前揭主張雖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以為證,然原告否認曾向被告借款,而匯款之原因可能基於贈與、借貸、清償等諸多不同之原因,當無從僅憑該匯款記錄即認定原告曾向被告借款,被告既無法證明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契約,其所辯應扣除前揭170萬元,即無足採。
(三)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併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749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08,7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