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簡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之誤載,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