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自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緝字第62號自訴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代表人 王炎明 自訴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 周永富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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