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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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銘軒具保人周仲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仲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周仲鼎因受刑人魏銘軒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羈押,並將受刑人釋放,且限制住所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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