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冠團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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