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軍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軍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看守
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93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是以不服高等軍事法院有期徒刑判決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者,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此為上訴之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此觀諸軍事審判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之規定至明。
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依職權調查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未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審酌一切情狀,為全體之評價,使罪刑相當;上訴人無故離職,確屬不該,惟上訴人在審理中,態度一直很好;本件因上訴人在軍中,受同袍取笑動作女性化,加以上訴人個性內向,不敢向長官反應,始無故離職,請求給予諭知緩刑云云。
三、經查原審已依審理所得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並於判決中詳加說明理由,量刑亦屬事實審之職權,若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比例原則情事,就形式觀察,原判決查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上訴人並未就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具體指摘,逕指原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第三審,難認有據。本案之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原審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第二審判決均已依法審酌認定,該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為允當,亦無其他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所提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