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賴奎彰 被告 蔡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1416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6.6㎡×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7萬4457元/㎡≒115萬1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及查報被告房屋門牌號碼。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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