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MANHCUONG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