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95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倆倆士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董士盟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2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1195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10年9月30日1,340,000元481,180元112年3月15日112年3月16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1195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9年4月16日1,000,000元755,052元112年2月4日11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