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999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CY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抑為潘柏錚?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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