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進興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其私人土地遭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車主侵佔,土地上設置之柱子亦同遭該機車車主損壞,為此請求該機車車主給付新臺幣15,000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提出5張圖片為憑。惟該圖片無法釋明債權人有請求權,且請求金額內容為何亦有不明,經本院於112年5月2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有請求權及請求金額之明細及依據,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