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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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4年度偵字第84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貳拾參臺(含IC板)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4年6月27日確定,95年6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電子遊戲機: 樸克 (5PK)8臺、大滿貫6臺、賽車臺8臺及粉紅玫瑰小瑪莉1臺(均含IC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94年4月21日22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來來釣蝦啤酒廣場」,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94年5月
31日以94年度偵字第8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23臺(含IC板),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