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682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