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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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金屬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獲持有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金屬玩具手槍一支,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四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九五八號判決判處無罪在案,然該案扣得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金屬玩具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一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金屬玩具手槍一支,經鑑驗結果,認係仿BERETTA廠八四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一一九二五九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故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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