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826號債權人 魏金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銀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200,0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附表支票金額為「200,0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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