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順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及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順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2組(111年度保管字第4353號),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2組,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在卷可憑。因該殘渣袋及吸食器無法與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即應視為毒品,認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