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周福元 代理人 高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8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