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徐福助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87元。惟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與原告及第三人 徐代欽 、 徐代熙 、 徐名盛 間就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重測前為北勢段398之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於民國69年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自應以原告訴請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之土地於起訴時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668,470元【計算式:(351.90㎡×73,900元/㎡×1/3=8,668,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4,746元。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