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債權人 陳雅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幼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支付命令僅能請求已到期部分之款項,未到期之款項不得請求)。
二、債務人葉幼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法令依據、金額計算式、並提出單據等資料佐證,若無法提出及釋明,請斟酌是否依高雄市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額計算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