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炳宏 等間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周炳宏等繼承其被繼承
人之遺產數額。惟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
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
質係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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