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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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逸嫻 (原名 張逸伶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柒萬陸仟捌佰肆拾肆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1年5月14日與債權人訂有「預備金信用貸款契約」,惟債務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