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國裕上訴人即被告黃渝文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
何威儀 律師被告 謝宗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059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