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美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253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美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簡美英前因洗錢防制法、公共危險、毀損及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洗錢防制法、公共危險、毀損及詐欺,其罪質及犯罪情節有別,犯罪時間亦不相同,故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附表:受刑人簡美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洗錢防制法公共危險毀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16罪)犯罪日期110年7月12日至110年7月13日111年8月10日110年5月26日110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214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331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7號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796號111年度易字第1113號111年度原訴字第76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8日111年9月7日112年3月31日112年6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7號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796號111年度易字第1113號111年度原訴字第76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19日111年11月9日112年5月10日112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96號(已執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72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