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63號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聲請承當訴訟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聲請承當訴訟人均應準時到庭。聲請承當訴訟人並應提出完整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概括讓與及承受合約。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