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李幼選任辯護人繆璁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0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03年度審易字第539號),判決如下:
主文蘇李幼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宿有糾紛」補充為「因養狗等問題宿有糾紛」,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蘇李幼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李幼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解決糾紛,竟公然辱罵告訴人 陳縈綺 ,漠視他人之名譽權,實有不該;復念及被告犯罪後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損害,暨其生活及身心狀況(其罹患自律神經失調,見卷附新北市深坑區衛生所診斷證明書)、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4043號起
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24043號被告蘇李幼女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地下1層現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選任辯護人繆璁律師
李靜蕙 律師(嗣經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李幼與陳縈綺為鄰居,宿有糾紛。詎蘇李幼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住處之車庫門口,公然以附表所示之足以眨抑人格、社會地位之言詞,侮辱正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之陳縈綺,足以毀損陳縈綺之名譽。
二、案經陳縈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蘇李幼於警詢、│被告坦承於案發時、地,有提及│││偵查中之供述。│附表所示之言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刑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並非針對告訴人陳││││縈綺云云。│├──┼─────────┼──────────────┤│2│告訴人陳縈綺於警詢│被告涉犯本件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偵查中之指訴及具│之事實。│││結證言。││├──┼─────────┼──────────────┤│3│現場錄音、錄影光碟│被告涉犯本件刑法公然侮辱罪嫌│││1片。│之事實。││├─────────┤│││本署103年1月13日勘││││驗筆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檢察官柯木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周淑卿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侮辱之內容(被告多以臺語陳述,如未另外註明,即係以臺││語陳述)。│├──────────────────────────┤│沒見沒笑│├──────────────────────────┤│ 蕭查某蕭嘎 脫衣脫褲。│├──────────────────────────┤│不會見笑、蕭查某、蕭查某、蕭嘎脫衣脫褲、蕭嘎無醫。│├──────────────────────────┤│蕭查某、 蕭尬 阿捏 、蕭查某、蕭尬沒穿衣褲、蕭查某、蕭尬││阿捏生、甲狗困、好狗困、甲狗睡覺、不要臉(睡覺、不要││臉為國語)、不會見笑。│├──────────────────────────┤│蕭雞掰、蕭尬嘻款、蕭雞掰 蕭尬機 款行、蕭尬脫衣脫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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