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562號聲請人 呂小曼 代理人 侯海熊 律師相對人 魏淑滿
呂宗霖 呂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5,22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判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判決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986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竣閔計算書: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93,167元(77,527+3,750│由聲請人支付││││+11,890=93,167)│││一├─────────┼────────────┼────────┤││鑑定費用│126,000元│由聲請人支付││├─────────┼────────────┼────────┤││證人旅費│530元│由相對人支付│├───┼─────────┼────────────┼────────┤││裁判費用│116,290元│由相對人支付││二├─────────┼────────────┼────────┤││附帶上訴裁判費用│25,854元│由聲請人支付│├───┼─────────┼────────────┼────────┤││裁判費用│116,290元│由相對人支付││三├─────────┼────────────┼────────┤││律師酬金│30,000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88號裁│││││定│├───┴─────────┴────────────┴────────┤│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訴訟費用:││⑴第一審訴訟費用:219,697元(93,167+126,000+530=219,697),99││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判決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其餘由聲請人負擔。││⑵聲請人應負擔:43,939元(219,697×2/10=43,939)。││相對人應負擔:175,758元(219,697×8/10=175,758)。││﹙二﹚第二審訴訟費用:││⑴第二審訴訟費用:116,290元。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⑵相對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116,290元。││﹙三﹚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⑴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25,854元。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判決主文││第二項,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⑵聲請人應負擔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25,854元。││﹙四﹚第三審訴訟費用:││⑴第三審訴訟費用:146,290元(116,290+30,000=146,290)。102年度台││上字第986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⑵相對人應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146,290元。││﹙五﹚兩造分擔方式:││⑴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已支付:219,167元││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43,939元。││⑵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據相對人繳納。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業據聲請人繳納。││⑶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已支付:116,290元。││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146,290元。││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205,228元(219,167-43,939+30,000=││20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