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1號
調解筆錄原告 呂美花 被告 卓花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1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呂美花被告卓花音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呂美花被告卓花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切結書(內容由被告書妥後親交原告),並將上開金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內。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相姦罪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呂美花被告卓花音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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