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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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訴訟代理人 徐珮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3年6月11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哲誠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有邑實業社

113年8月5日

72,700元

641322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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