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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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桂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桂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桂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之刑,不僅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的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的關連,且應審酌回復社會秩序的要求,始無違量刑自由裁量權的界限。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的事項,並不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的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的規範,謹守法律秩序的理念,體察法律的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至於其具體的裁量基準,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的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如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甚至彼此之間具有關連性與依附性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反之,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的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民國98年9月7日即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
(二)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雖有一定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然自己施用毒品係屬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而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且係在98年4月至00年0月間之密接時間內所為;如附表所示編號5、6、7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含既遂、未遂)犯罪,其等罪質、手法、侵害法益相同,且係在95年8月至00年0月間之密接時間內所為,各罪彼此間具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及依附性,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各罪,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間,其手法、侵害法益雖未完全相同,然罪質相同,僅為犯罪階段之差異等情。復佐本院未曾就附表編號5所示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刑,或對於前、後定應執行刑的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致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的危險;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另併予考慮受刑人的意見(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年紀與社會復歸的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恤刑政策等意旨,就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的非難評價,裁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8年4月9日98年4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98年7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98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判決日期98年8月14日98年8月14日98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確定日期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98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32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32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20號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⒉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⒌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98年7月6日95年8月上旬某日至95年8月9日止98年7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95年度偵字第19120、19533號98年度偵字第148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02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20日97年11月11日100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99年度台上字第4924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20日99年8月5日100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2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20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565號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⒉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⒌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98年7月5日98年7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824號98年度偵字第148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9日100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99年度訴字第828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29100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565號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⒉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⒌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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