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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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九十三年度簡上字一三九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