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八三一○││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