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62號聲請人 王南琴 代理人 王章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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