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慶華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慶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5、4、4、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