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 張育祥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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