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展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900元(計算式:1300×124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