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鄭世基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秀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致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