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侑倫 債務人 洪子喬
一、債務人蔡侑倫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二七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六二,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蔡侑倫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侑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子喬給付之。
債務人蔡侑倫、洪子喬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